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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宋》中国法制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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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鞅定秦律

1、《秦律》的制定背景

①秦国的改革:公元前七世纪后较大发展,秦献公时迈出社会改革的第一步,秦孝公时商鞅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

②商鞅本人条件:是地主阶级杰出的改革家和思想家,是法家学派的一个代表人物。

2、《秦律》的主要内容

①改法为律,轻罪重罚;

②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③奖励军功,制军爵律;

③置县迁都,统一度量衡;

④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3、商鞅变法的意义

①使秦国强大

②使法制发展

③使国家统一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灭六国,在中国历史上建立了第一个统一的封建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国家,以法家思想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

立法概况

一、立法指导思想

1、缘法而治

2、法令由一统

3、专任刑罚,贯彻重刑主义原则

二、从《云梦秦简》看秦朝主要的法律形式

1、律:《秦律》,国家的正式成文法典。

2、令: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项法规。

3、程:即章程、规章,是对有在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4、式:《封诊式》: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文书程式。

5、法律答问: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对秦律进行解说。

6、廷行事: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成例。

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责任年龄的确定: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重要因素。

3、区分故意与过失:故意称“端”,或“端为”;过失称“失”,或“失刑”。

4、从重与从轻原则:教唆犯、共犯、累犯、预谋犯从重;未遂、自首及主动消除犯罪后果的从轻。

5、计赃论罪:根据赃款的数额分别写出刑罚。

6、连坐原则:秦律中有同居连坐、什伍连坐、军事连坐及职务连坐。

7、诬告反坐: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二、刑罚

1、死刑:①戮②磔③弃市④定杀⑤腰斩

⑥具五刑⑦枭首⑧族刑⑨赐死

2、肉刑:继承奴隶制刑罚

3、作刑:①城旦和舂②鬼薪和白粲③隶臣和隶妾④司寇和作如司寇⑤候

4、笞刑:秦以前已有,用竹制刑具击打罪犯的轻刑。

5、迁刑:类似于后世的流刑,是赦死的替代刑。

5、赀刑和赎刑:财产刑。

三、罪名

1、危害政权罪:①侵犯皇帝人身和尊严罪②叛乱罪③降敌罪④投书罪

2、侵犯人身罪:①杀人罪②伤害罪

3、侵犯财产罪:①窃盗罪②强盗罪

4、职务犯罪:①任人不善罪②玩忽职守罪③贪赃枉法罪④经济管理失职罪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①逃避赋税罪②逃避徭役罪③逃避兵役罪

6、妨害婚姻家庭罪

行政法律

一、行政机构

1、中央机构:三公九卿

2、地方机构:郡县制

二、官吏管理制度

三、监察制度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御史大夫、廷尉

2、地方司法机关:郡守、县令

二、诉讼制度

1、公诉和自诉

2、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三、审判制度

1、读鞫与乞鞫

2、司法官员的责任

①失刑罪

②不直罪

③纵囚罪

四、监狱制度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是我国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发展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时期。在法律制度方面,汉朝一方面直接继承并扬弃了前朝法制,另一方面汉统治者汲取了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有新的创造和发展,因此开创了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新局面。

汉朝的立法概况

一、汉朝立法思想的演变

1、第一阶段:“无为而治”的法律思想。从汉朝建立到武帝之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与民休息”、“宽省刑法”、“无为而治”。

2、第二阶段: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从武帝起,以儒家思想为主,辅之以法家思想。表现为“德主刑辅”。

二、法律形式及其内容

1、律:汉代基本的法律形式,比较稳定,对人们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2)汉律六十篇: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②叔孙通《傍章》18篇

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

2、令:皇帝于律之外发布的命令、文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科:律之外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禁令。

4、比:即比附,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选择已经判决的典型案例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

刑事法律

一、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1、上请制度: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

2、亲亲得相首匿:允许在一定的亲属范围内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3、矜老恤幼原则

4、自首减免刑罚

5、诬告反坐

6、法不追究既往

二、罪名

(一)危害政权罪

1、反逆罪

2、群盗罪

3、首匿罪

4、通行饮食罪

5、见知故纵罪

(二)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1、不敬、大不敬罪

2、违反诏令罪

3、欺谩、诋欺、诬罔罪

4、左道、祝诅罪

5、阑入宫殿门及皇家园囿罪

6、盗毁山陵、宫阙及御物罪

7、犯跸罪

(二)危害中央集权罪

1、左官罪

2、阿党与附益罪

3、王侯私出国界罪

4、酎金不如法罪

5、漏泄省中语罪

6、王侯逾制罪

(四)思想言论罪

1、诽谤妖言罪

2、非所宜言罪

3、腹诽罪

三、刑罚

(一)、汉文景时改革刑制

1、改革的背景:缇萦上书

2、改革的原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3、改革的内容:①将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即五年徒刑;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

②景帝时把原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劓刑的笞三百减为笞二百。后又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

③景帝时又制定《箠令》,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作具体规定。

4、改革的意义:①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

(二)徒刑有期:女徒顾山

民事法律

一、民事法律的主体及民事责任能力

二、所有权

三、债权

四、婚姻与家庭

五、继承:财产继承上出现诸子均分财产的情况

经济法律

一、土地立法

二、赋税立法

三、商事立法

四、货币立法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法

(一)中央司法机关

(二)地方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1、告劾

2、逮捕

(二)审判制度

1、鞫狱

2、乞鞫:以三个月为限

3、上报

4、录囚: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询问和核实,监督和检察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平反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

5、《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

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

(2)定义: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倡的一种断狱方式。即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

(3)原则:①原心定罪②利弊

(4)影响:①对律学的推动②对审判原则的修正③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6、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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