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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零到法》第5章:意会与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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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新的一天,又是日复一日的学习。

我真应该每天不离开哲学,一离开,就觉得,没意义,真不知道那些哲学家是怎么度过人生的每阶段的!难道,是一直靠着坚强的意志,生存了下去?

谁知道呢!

每天记录自己对于一章的心得,就不长篇大论了,懂得其中的妙处,就很好,并不需要全部写下来,不过,这种方式还是不错的,至少,我已经坚持到了第四章,能够看完这密密麻麻的文字,堆积起来枯燥无语的话语。

闲话少说,今天看的,是一个叫民事法律行为的东西。

民,法。

而这里面,却牵扯了一个叫意思表示的东西,似乎所有的行为,都是意思表示。

我看完这一章后,觉得,应该先明白什么意思表示。

书本上的话说,是指民事行为能力适格之表意人,将自主形成的效果意思表达与外部的行为。

也就是,思维,思考,把自己内心的想法表达出来,一言一行,都关乎了法律。

意思的表示,有明示和默示,明示法律上是,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公告形式;至于默示,推定,沉默。推定,打个比方,租房子,交租金,表示要延展租赁期间。

但是,意思表示可还没这么快就完了,它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什么意思呢?

很简单,关键点在人,有人跟你才是有相对人,比如合同;如果没人那就是无人,比如遗嘱。

而且,一旦意思表示后,就是成立效果产生,就有了约束力。

而这里,意思表示有瑕疵,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那么就要求意思表示必须是真的,若意思表示是假的,那么就会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当事人无法达成预定的目的。

所以,说了这么多,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是意思的表示,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话。

而民事法律的成立,是必须有意思表示和标的须确定,可能并合法。

那么如何生效呢?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

但是,事情是瞬息万变的,法律也不可能能够预测未来,所以,就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简单的说,就是对将来的事情,做出应对之策。

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无效。

而它的类型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恶意串通,虚假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对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须再去履行,对于正在履行之中的,就应该中止履行;解决争议条款之有效。

当然,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比如,重大误解,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欺诈,胁迫。

最后,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有四个,第一个,无权处分行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债务承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看完这一章,我只想说,真的看得我眼花了。

一个意思表示能发生出这么多东西,言出必行,在法律上是被肯定的,你说假话都存在风险,当然,这是涉及到了侵害他人权利方面,要是没有,那就没事,有就......

我觉得,这个意思表示,在有些时候,真的要说肯定句,就算是默示,也要让人猜得到,这猜不到,表不明,那就......会扯出一堆的事情。

到时候,解决这个麻烦,还得废一番的功夫,心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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