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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零到法》第4章:巨人与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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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番的休整,又是一个新的章节,今天的章节是几天前的包含的内容,也就是民法中的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一个串联起来的东西。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是什么呢?

说是人,它又不是人,它是由人构成的,所以,它不具备自然人的特点。

这一章,讲述了什么是法人,法人有哪些能力,法人怎么成立,怎么变更,等等。

而什么非法人组织呢?反之就是!

首先,什么是法人,书本上的概述很官方,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其实,就是一堆人,组成了法人。

所以,法人的特征就是,法人是组织,也称为团体,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可以说,法人是人,但不是人。区别于自然人,个体与团体的区别。

而法人的分类呢!

又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也就是公与私的区别。

又分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不难理解,就是一个人为基础,一个钱为基础。

又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中间法人,更容易理解了,打个比方,合作社法人。

又分为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看完后,发现法人的分类还挺多的,但是,这只是民法学上的分类,我不禁汗颜了。

所以,下面竟然还有民法总则对于法人的分类。

我以为会很多,却没想到,才三个,似乎比民法学要简洁很多。

营利,非营利,特别法人。

前两个不难,后一个难,包含了很多。

有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好长啊!

相当于,从农村到城市,包含基层。

而法人的能力呢?肯定是和自然人不同。

它的成立就是开始,消灭就是结束。

为了区别于自然人,它的定义有三个方面。

性质上的差别,法人毕竟不是真的人,是一堆人。

所以,他是后天,不是先天,先天而成的人,拥有自然人的天然属性,这叫先天规则,但法人是后天成立,只有后天优势。

法人的权利能力,会受到法律或行政命令的限制,这是法人在法律上的限制,而它,还有目的事业的限制,法人的成立肯定有目的,所以,只能够在目的上,不能超出目的,可以理解为,什么行业做什么事,不越出行业。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主要的,那就是,法人必须是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代表了机构。

这是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法人的责任能力呢?

它必须是法人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还有就是须自行职务行为,打个比方,董事长签合同,违约了,责任是公司承担,但是对方来后,董事长一言不合,把别人打了,这是个人行为,公司不是。

法人还有章程,其实,就是一份制定的书面文书,但却是非常重要的东西!!

第三节,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组织机构。

法人并不是法定代表人,起初,我也以为,法人就是法定代表人,没想到是错的。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喉舌,也就是对外发言人。他的一言一行,代表了法人,是章程或捐助人意思决定的,他不能代表自己,而且,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的机构有四个,权力机构,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监督机构,相互配合,相互帮助,让法人活下去。所以,法人是法律上的人,是一个多人组成的一个虚拟的人。真正的人配合,让这个法人生存下去。

法人并不是自己说是法人就是法人,法人也需要设立,有四个设立,命令主义设立,登记主义设立,强制主义设立,核准主义设立,纯粹的字面意思。

而法人成立有条件,必须是依法成立,有独立的财产,上面也讲了,有具体的名称机关场地。

法人的终止,最后的程序是,解散——清算——注销——法人终止,也就结束了。

非法人组织,那么就是反之就是非法人组织。

至于非法人组织的类型,第一个,筹备法人;第二个,个人独资企业;第三个,合伙企业;第四个,社会服务机构。

看完后,我懂了什么是法人,什么是非法人组织。

法人就是形式意义上的假想人,是后天诞生的人,它具备人的一些权利,却又不具备人的一些自权利。

他可以成立,也可以消灭。

有多个机构,让这个法人一直发展下去。

他就是一个整体,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整体,巨人。

非法人,就相对就小,相对完整的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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