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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零到法》第34章:磋商、专家组审理 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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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百分之九十九都是违反性申诉。

那么什么叫非违反性申诉呢?

非违反性申诉在wto的历史上,只有八个案子是非违反性申诉,而到目前为止,打赢了的只有一个!

(哇塞,这么厉害?)

话说,1996年的时候,美方去wto告日方,而它告日方什么呢?

说它不像话,在过去30年中,有针对本国胶卷和相纸的各种促销措施,这种针对本国胶卷的促销措施,使得美方的胶卷和相纸是很难进入日本市场的。由此,美方在日方市场损失了大约有30亿美元。

而这个申诉就是典型的非违反性申诉。

因为它没有说,你的这个措施违反了wto的哪个协议,它没说。而是说,你的这个措施让我的胶卷相纸很难进入你目标市场。我该赚的钱,赚不到了,我的利益受损了。(...)

而这个申诉是打赢了的!!

因为打赢了,那么日方就有义务修改或是取消它的促销措施,是吗?

不。

它只需要对美方的利益受损进行一个补偿。(非违反性申诉如果赢了,那么被诉方就只有一个义务,补偿。最后,长达几个月的补偿协议谈判,谈成了,也就告一段落)

所以,有时候说wto的争端,通常是有得改,就没得偿;或者说有得偿,就没得改。

——分割线——

其实吧,针对那个措施,我们是提起一个违反性申诉还是非违反性申诉,应该是取决于申诉方关注的是,其在目标国家的将来利益的获得,还是说根本不关心将来利益,就是想获得一个补偿协议谈判的筹码。

因此,目前针对中方的所有诉,都是违反性申诉。

其实就是想,我要求你这个措施修改或废除,不影响将来利益的获得,都很关注在我国市场的将来利益。

而为什么1996年美方要打非违反性申诉呢?而不是提起违反性申诉?

美方在wto打官司的时候,那个专家组报告不得不承认他们非常的精明,有一个非常强悍的专家组团队,也非常明确自己的利益取向。

它知道就算是打一个违反性申诉,把那个措施废除或修改了,又能怎么样呢?在那个时候,时代已经开始改变,数码时代即将来临。去打一个区区的违反性申诉,获得一个根本不可能在未来实现的将来利益,那我还不如就需要,而去获得一个补偿协议谈判的筹码。

(数码时代的来临,导致传统胶片行业逐步衰弱,至柯达也由盛转衰弱。日本佳能主导当时的数码行业,所以,这个选择就是最好的!)

又比如说,咱们跟美方打贸易争端,我们是应该提一个违反性申诉还是一个非违反性申诉?

嘿嘿,这可不是我们小老百姓操心的问题。我们需要的是,让自己的生活过得很好,为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即使微不足道,但也积少成多。

gdp贡献中,也有你我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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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这些有的没的就不扯了,还是好好学习,用实力说话。

那么对于争端解决怎么打呢?(和普通的官司有什么区别吗?一起看看吧!)

wto成员之间如果发生了贸易争端,第一个不可跨越的程序,是磋商。(第一个)

必须!拿出60天来进行磋商。只有磋商未果,才可以启动专家组程序。

磋商程序是60天,同时也是保密程序。而这个保密,不仅仅是指的磋商的过程保密,而且还包括了结果保密。

比如说,我方打争端贸易,争点一共是三个,而60天磋商结束之后,三个争点都达成了磋商协议了,后面的程序就不走了。而结果呢?当然也是都承担保密的义务。

但是还一种可能,就60天磋商以后,争点一达成了磋商协议,而二跟三没有谈成。这个时候,磋商程序结束了,后面的程序就来了。

而后面的专家组程序也好,上诉机构也好,只能对未达成的争点二三进行,因为争点一已经成了,那么保密对所有,它们是无权涉足的。

而这个60天,是没有绝对要求一定是要全部都解决的,它不是一个充分的要求结果,只是保证一个严格的时效。

而如果60天之后,磋商未果或未能达成磋商协议,就启动第二个程序,申诉方就有权去申请设立专家组了。

wto的专家组审理是第二个程序。(第二个)

它有些什么呢?

第一个,非常设;

第二个,审理的内容需以争端方主张严格一致。(即告啥审啥,不告不审)

其实这个专家组审理,它很像一个我们学过的东西,还知道民事诉讼中间的那个吗?

对,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应该知道吧?

而一个争端启动仲裁的时候,并不是一个仲裁委员会的行政人员在审议案子,而是仲裁员。好吧,又回顾内容。

每一个仲裁机构,它都有一个仲裁员名单,各方去选仲裁员,再一块选首席仲裁员,组成一个三人仲裁庭来审理这个案子。

wto也是这样,它的争端解决机构是没有一堆专家在那里等案子的,哪里有那么闲。它也有一个专家组名单,当然啦,这个专家组名单也是会换的,符合一定条件才能够进入wto的专家组名单。

好,比如说中方与美方贸易争端,60天磋商未果,那么,各自在专家组名单中指定一到两名专家,然后再共同推举一个首席专家,总之会根据案情的大小,组成三人或者五人的专家组来审这个案子。

专家组审完了,作出专家组报告,专家就地解散各自回家。所以,才叫一个非/常设的一个程序。(常,是常务委员会的那个常)

而且,专家是不能擅自扩大审查范围,只审告的。

为什么不能擅自扩大?(怎么会有这么毒的问题?)

其实吧,一方是时间的问题,另一方面是钱的问题。

wto争端打起来,专家组也好,上诉机构也好,肯定是要收费啊。(不过,可不是谁输了谁付,而是谁启动争端谁付)

多的我才不去干,又没有钱,哈哈,开个玩笑。

专家组审完,从他们手里出来的就叫做专家组报告,而这个报告是没有约束力的,如果任何一方对专家组报告不服,就可以启动第三个程序:上诉机构审理!

——未完待续——

(作者:上诉机构,好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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